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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赔偿金有期限吗 离婚协议上赔偿金丈夫不给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5-15已浏览: 463 人来源:五律网整理

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关于离婚协议上赔偿金有期限吗 离婚协议上赔偿金丈夫不给怎么办”的专业法律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问题解答


一、离婚协议上赔偿金有期限吗?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自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当按离婚协议书约定主张赔偿的,主张权利的时效是3年,从办理离婚登记后开始计算。

离婚赔偿的期限: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二、离婚协议上赔偿金丈夫不给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对方不给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还不赔偿的,则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法院判决离婚赔偿金对方不给的处理办法为:

1、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扩展阅读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1、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2、当事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离婚协议书没有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赔偿条件是什么?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婚前财产?

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就按照新的婚姻法执行,不管是之前还是之后结的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合法吗?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一般是不合法的,除非处分房产是对被监护人有利的。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是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终止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是什么?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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