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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发布时间:2022-05-11已浏览: 898 人来源:五律网整理

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的专业法律知识在线阅读。

在诉讼中常常能听到申请回避,我们知道,刑事中的回避制度与民事纠纷案件存在差异。根据规定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申请进行回避。那么您知道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五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系指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依照诉讼规则而形成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以上述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立场、任务、目的的不同为基础,以诉讼法赋予的不同权利、义务为依据,以诉讼活动的实际进行为条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意义上的接触而构成。

  现代刑事诉讼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标。为了实现公正目标,无论大陆法或者英美法,都曾努力改善诉讼构造,尽可能使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达到诉讼权利的大致均衡,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同时强化法官的中立地位以保障裁判的客观和公正。刑事诉讼各主体,也因分别承担控、辩、审三种不同诉讼职能而持有各自的诉讼立场,并与其他主体构成某种相互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亦然。即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他在诉讼中的应有立场,意味着他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该证人属于控方证人;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则该证人属于辩方证人。但证人作证不是对控方或者辩方承担义务,证人只是依法对国家承担公民的作证义务,他的证言最终只对法律负责,在诉讼意义上只对法院这一主体负责。

  三、谁对刑事诉讼回避进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综上所述可知,刑事案件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上文就是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的相关解答,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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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中找关系真的很有用吗


遇到刑事案件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关进看守所,家属都跟没头苍蝇一样到处找门路想办法,看能不能把家人“捞出来”。这个时候是骗子最容易找上门的时候。就是因为出事之后迷信关系才让这些有了可乘之机,但以我们从业经验来说,关系真的不可靠,花的都是冤枉钱。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很多人看到网上免费咨询律师写的文章,认为靠关系还是挺好的,其实律师也有好坏的,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律师,金钱的诱惑是挡不住的。当然了,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有关系是可以帮助一下的。

以现在的司法实践来说,真有关系有背景的,不是特别大的事情,多花点钱,取得被害人谅解撤回控告,往往在案发前就能消化掉,不会进入司法程序。真进入司法程序的,尤其是刑事案件,别指望有谁能帮什么忙。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合作,先在公安侦查,侦查结束送检察院起诉,之后法院审判。三家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有人做了手脚不留下痕迹。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做手脚被发现的概率极大,风险极高,所以除非你找的这个人权势能够大到对一个地方的公检法通吃,否则的话谁也不敢就这么把自己折进去。这么多有本事有权势的人让你找?

即使在公检法内部有些关系的,被找的时候往往做的也都是顺水人情,就是说,他能通过内部私人关系比当事人甚至比律师早几天知道案件走势,但不可能对案件有实质影响。

比如一个案子不是很严重,公安机关安排三天后取保,律师往往在取保通知之后知道这个事情,但某关系人可能跟主办警官比较熟,一起吃饭或者聊天的时候打听到案子三天后会取保,过来跟家属吹一通,好像能取保都是他的功劳一样。实际上再等个两三天,该取保的还会取保,该批捕的也会批捕。

所以说,目前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非得权势大到公检法都给面,才能发挥一点作用。这个作用也往往是在法律许可的程度上稍微照顾一点,比如公安不让人受委屈,检察院起诉书语气写轻一点,法院审判在自由裁量权内幅度小一点,就这样也都算给了天大面子了。事情一进入司法程序,谁也不敢随便就把一个事情整没了。现在所有司法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布的,谁的饭碗不是饭碗,多大的面子人家才会为了你把自己往刀口上推?

当事人迷信关系,网友呢就是反向迷信。

一发生刑事案件,网友经常高潮官二代犯法会不会背后有阴谋,媒体也会刻意迎合,什么老爹当个社区委主任,国企科长,办公室主任,高点的某某局长副局长的都能打造成权势通天的官二代,这官二代起点也太低了点。

比如他爸是李刚那个,醉酒驾车一死一重伤,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六年。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三年以下,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会判到七年以上。李启铭应该在三到七年间量刑,六年还是李刚家里积极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之后从轻判处后的结果。

反向迷信同样是迷信,也是同样认为随便一个芝麻绿豆大小的官员都能权势通天,摆平国家司法机关。与迷信关系的当事人本质是一样的。

司法官员贪腐枉法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也没大家想像的那么严重。查处的贪腐官员之中,行政官员比司法官员多,司法官员中,办理民事案件的比办理刑事案件的多。

所以一个刑事案件爆出来后,法律工作者一般只会看案件行为、后果来判断案件走向和最后结果,对于意淫犯罪嫌疑人家人背景实力的那种迎合公众猎奇心的报道,一笑而过。作者: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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