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11已浏览: 219 人来源:五律网整理
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的专业法律知识在线阅读。
刑事和解指得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由五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五律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为:
(一)故意犯罪的适用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过失犯罪的适用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不适用的情形
1、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二、刑事诉讼和解的主体
1、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2、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应当经同一继承顺序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但赔礼道歉必须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三、刑事诉讼和解的流程1、双方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调解达成和解。
2、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后,寻求办案机关主持和解。办案机关听取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对于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1)公安机关制作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①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②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③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④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⑤检察院制作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检察机关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案件的主要事实;
③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3)法院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①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②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③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这一问题。大家还应注意到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五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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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找关系有用吗
找关系真的有用吗?许多当事人在寻找律师咨询的时候,都会很纠结的一个问题。笔者曾经在办理一个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但是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决定给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程序。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程序要求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上会给出量刑期间或具体刑期。
我们与律师在电话里面沟通了相关事宜,之后我们的领导接到上级机关一名领导打过来的电话问能不能给这个被告人刑罚再轻一点。在看守所签具结书时我问这位律师是不是找关系了,该律师承认了。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当中找关系到底有没有用?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生活️我们遇到什么事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找关系解决,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职能不完善,办事程序比较繁琐,个别公务员工作作风不正的今天,办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关系。
然而就笔者的个人办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简单的来说什么是关系?关系是指有权力的人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违背权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牵扯的是罪与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与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面前所谓的关系,有的时候确实起那么点作用,无非就是少判一两个月刑期或者说是案子进程快一点,但绝对不至于把无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无罪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实践当中也存在颠倒黑白的极端案例,但这样的案例确实是个例,大多数存在于那些落马的官员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帮的忙一定是顺水人情,政策允许,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已经解决,事情已经基本摆平,基本如此。因为办案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责任与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责任终身制实行的当天。
法律语录:
1、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
2、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3、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亚里士多德。
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
6、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