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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

发布时间:2022-05-11已浏览: 536 人来源:五律网整理

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的专业法律知识在线阅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产生争议的,合同的权利方可以,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原合同的义务方,第三人只是代为履行但其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也不应当成为诉讼第三人?阅读完以下五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但有一条法律却不是这样的,《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

  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五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的法律知识。综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原合同的义务方,第三人不属合同当事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五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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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找关系有用吗


找关系真的有用吗?许多当事人在寻找律师咨询的时候,都会很纠结的一个问题。笔者曾经在办理一个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但是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决定给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程序。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程序要求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上会给出量刑期间或具体刑期。

我们与律师在电话里面沟通了相关事宜,之后我们的领导接到上级机关一名领导打过来的电话问能不能给这个被告人刑罚再轻一点。在看守所签具结书时我问这位律师是不是找关系了,该律师承认了。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当中找关系到底有没有用?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生活️我们遇到什么事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找关系解决,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职能不完善,办事程序比较繁琐,个别公务员工作作风不正的今天,办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关系。

然而就笔者的个人办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简单的来说什么是关系?关系是指有权力的人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违背权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牵扯的是罪与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与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面前所谓的关系,有的时候确实起那么点作用,无非就是少判一两个月刑期或者说是案子进程快一点,但绝对不至于把无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无罪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实践当中也存在颠倒黑白的极端案例,但这样的案例确实是个例,大多数存在于那些落马的官员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帮的忙一定是顺水人情,政策允许,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已经解决,事情已经基本摆平,基本如此。因为办案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责任与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责任终身制实行的当天。

法律语录:

1、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

2、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3、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亚里士多德。

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

6、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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