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会被判刑吗
发布时间:2022-05-11已浏览: 476 人来源:五律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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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考虽然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但的确是人生的分水岭,每年数以百万的学生拼搏在考场上为的就是能在高考中取得胜利。一年一度的高考到来,又有很多犯罪分子蠢蠢欲动,每年都有组织作弊、代替考试的犯罪分子。那么高考作弊会被判刑吗?以下由五律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高考作弊会被判刑吗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高考作弊可能涉及的违法罪名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肩负国家考试秘密保管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考试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对考试秘密的实际掌控者,本应积极践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保密措施合理妥善保管国家考试秘密,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造成国家考试秘密传播的严重后果。
三、属于高考作弊的几种情形第1条:携带了作弊的电子设备
如果一名考生,携带了作弊的相应的电子设备,进入了考场。在电子设备中储存了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这样的行为,直接会被认定为作弊。
第2条:抄袭或协助抄袭
在考场上,如果考生抄了其他考生的卷子被发现了,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的行为被发现了,这2种行为,也属于是高考作弊。
第3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帮助自己作弊
如果一名考生,在考场上,把他人的卷子抢过来抄,甚至以各种手段,威胁别人必须帮助自己作弊,这样的行为,是典型的高考作弊行为。当然,通常情况下,这样的高考作弊比较少,考-生们普遍还是没有这么大胆。
第4条:携带具有发送接收装置功能的作弊设备
如果一名考生,随身携带了作弊设备,通过传送信息来进行作弊,一旦被查处,也属于作弊。这条中的作弊设备,和第1条的设备,功能不一样,但目的都是相同的,因此,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
第5条:冒名考试
有的考生,自己考试成绩很一般,因此,就伪造相应的信息和证件,由他人冒名帮助自己考试,这种行为,同样属于作弊,不管是冒名者还是本人,都会受到作弊相应处理。
第6条:销毁考试材料
如果考生在考场上故意将卷子或答题纸销毁,这种行为,属于毁坏证据,同样被认定为作弊。当然,考生在无意中使试卷受到了损坏,并不属于是作弊。
第7条:考生信息填写不一致
明明答题者是张三,但是,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信息是李四的姓名和考号,这样的张冠李戴的行为,也属于高考作弊。毕竟,通常情况下,考生不可能把自己的姓名和考号都写错,一旦出现此类行为,有可能涉及到冒名顶替。
第8条:传递小抄
考生在考场上通过小抄传递答案,或者将草稿纸、答题卡等进行传递和交换,以此来实现作弊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
第9条:其他作弊行为
这一条,其实是兜底条款。考生只要是以不合法、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实施了作弊行为,获得了考试成绩,都属于是高考作弊。
以上就是五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考作弊会被判刑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属于高考作弊的几种情形都可以来看看,每一个学子都应该要诚实的参加高考,通过高考鉴定下个人的能力,不要想着作弊这种违法的途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五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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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找关系有用吗
找关系真的有用吗?许多当事人在寻找律师咨询的时候,都会很纠结的一个问题。笔者曾经在办理一个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但是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决定给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程序。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程序要求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上会给出量刑期间或具体刑期。
我们与律师在电话里面沟通了相关事宜,之后我们的领导接到上级机关一名领导打过来的电话问能不能给这个被告人刑罚再轻一点。在看守所签具结书时我问这位律师是不是找关系了,该律师承认了。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当中找关系到底有没有用?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生活️我们遇到什么事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找关系解决,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职能不完善,办事程序比较繁琐,个别公务员工作作风不正的今天,办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关系。
然而就笔者的个人办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简单的来说什么是关系?关系是指有权力的人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违背权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牵扯的是罪与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与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面前所谓的关系,有的时候确实起那么点作用,无非就是少判一两个月刑期或者说是案子进程快一点,但绝对不至于把无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无罪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实践当中也存在颠倒黑白的极端案例,但这样的案例确实是个例,大多数存在于那些落马的官员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帮的忙一定是顺水人情,政策允许,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已经解决,事情已经基本摆平,基本如此。因为办案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责任与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责任终身制实行的当天。
法律语录:
1、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
2、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3、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亚里士多德。
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
6、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
